问题 | 全国人大授权上海制定法规的建议 |
释义 | 法律分析:1、将《条例》名称修改为《上海市制定法规条例》;2、在《条例》的立法目的条款,增加“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3、增加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法规,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决定制定的浦东新区法规。”“市人大常委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浦东新区的改革发展需要,对浦东新区法规作专门编排。”4、增加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浦东新区法规可以规定下列事项:(一)浦东新区先行先试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二)浦东新区变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三)法律规定应由国家制定法律的事项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事项;(四)其他需要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事项。” 法律依据:《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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