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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怎么写
释义
    1.投资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正当公民,正当共同持有有限公司100%股权。2.投资人持有股份。3.上述股东已经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4.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至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依法足额纳税,正当经营,公司及代表公司工作的任何职员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5.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至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未入行任何对外担保及任何典质流动。6.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未设定任何留置权,典质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等等。
    一、股份代持协议
    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0年1月
    1日共同签署。
    委托方:
    (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
    (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1.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币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权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的实际投资者委托股份,甲方已实际股东的权利在公司并有权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只持有的股东的股权由股份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代表甲方,不得有任何利润或处置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一)股东权益的质押和转让。
    3.2在委托期间,甲方有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相关股东权益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的任何第三方。乙方无条件同意并承担当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
    3.3甲方的实际所有者委托股票,有权监督和纠正不当的委托行为乙方根据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实际损失造成本身由于不适当的受托行为,提供,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3.4如果甲方认为乙方不能履行其受托责任诚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委托和要求乙方相应的委托股票转移到一个新的受托人由校长依法。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4.2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3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4.4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第五条委托持股费用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收取代持报酬
    30万元。
    第六条委托持股期间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七条保密条款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其他事项
    9.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其他股东对以上股权代持事宜均已知晓,并无异议。
    股东(签名):××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一)主要特征
    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只有最低限度,无最高额规定;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所认购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应当将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告公开。
    (二)基本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
    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一个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决定于他是否缴纳了股款,购买了股票,而不取决于他与其他股东的人身关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够迅速、广泛、大量地集中资金。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虽然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的资本也都划分为股份,但是这些公司并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份也不能自由转让,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因此,狭义地讲,股份公司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
    (三)一般特征
    1、股东具有广泛性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公众广泛的发行股票筹集资本,任何投资者只要认购股票和支付股款,都可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2、出资具有股份性
    股份制公司中,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性。
    这一特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份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
    3、股东责任有限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仅就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得直接向公司股东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
    4、股份公开、自由性
    股份公开性、自由性包括股份的发行和转让。股份有限公司通常都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开募集资本,这种募集方式使得股东人数众多,分散广泛。同时,为提高股份的融资能力和吸引投资者,股份必须有较高程度的流通性,股票必须能够自由转让和交易。
    5、公司的公开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仅要向股东公开,还必须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这也是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之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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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