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众筹超过多少算非法集资 |
释义 | 法律分析:众筹是一种全新的经济运作形态,要求从项目的启动、市场定位等各个环节都保证公开透明。非法集资一般来说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经无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或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越权批准的集资方式,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会在一定期限内对出资人还本付息,且面向的对象是社会公众而非特定少数人。非法集资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2、众筹与非法集资存在四个明显差别。一是投资人的参与度不同。二是两者目的不同。众筹对发起人而言不仅追求资金,还有口碑等,而非法集资主要是为了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三是风险不同。众筹是一种风险分担,资金风险压力较小。非法集资的风险较大。四是运作方式不同。众筹强调公开透明,而非法集资在运营过程中十分缺少信息公开;3、虽然众筹和非法集资存在许多明显的区别,但在实务中二者的界限还是经常容易模糊。因此,众筹时应注意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中。要注意三点:一是不面向陌生人集资。二是进行股权众筹时发起人人数不要超过200人,避免触碰法律底线。三是不承诺回报。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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