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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假想防卫呢
释义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体现出法律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精神,但如果对正当防卫存在错误认识,则会导致公民正当防卫的滥用,从而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理所当然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所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而对起因条件的错误认识主要是把假想防卫误认为是正当防卫。假想防卫是指对实际上并不存在,仅是行为人主观上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的所谓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按过失犯罪处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
    一、事前防卫和假想防卫应负的刑事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
    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塬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
    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
    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
    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就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事前防卫有起因条件只是失去时间条件而已。
    假想防卫则是失去了起因条件,没有起因条件就更不谈时间条件了。
    正当防卫应该先有不法侵害存在,然后才有正在进行,才有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存在,才有确定防卫对象,才有就防卫对象进行防卫,最后才有控制必要限度的必要。
    所以正当防卫的条件顺序应当是,
    1起因条件,
    2时间条件,
    3主观条件,
    4对象条件,
    5限度条件。
    对于存在起因条件,不存在时间条件,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定为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一般应定为故意犯罪。
    对不存在起因条件防卫,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就其对事实认识是否存在过失和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定为过失犯罪,假想防卫过当,意外事件。
    对正当防卫中不具备主观条件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对正当防卫中明显失去限度条件造成重大损害的定为防卫过当。
    事前防卫属于假想防卫的,不存在故意的应当定为过失犯罪,存在故意的定为故意犯罪,又无过失也无故意更无不当之处应定为意外事件。
    二、侵权责任的正当防卫如何构成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不法侵害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的严重不法行为,也包括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类的不法行为,而且这种不法侵害是客观的、现实的。如果实际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自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的,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属于假想防卫。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且侵害行为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则不存在正当防卫。
    3、防卫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不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如防卫挑拨即故意挑逗、引诱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于对方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情况而是犯罪行为。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和结果限度要件。
    所谓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对无责任能力的人,如对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应尽可能躲避,只有万不得已情况下,才能实施一定的损害行为来制止不法侵害,但其性质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互殴案件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双方都有伤害的故意,有两种情况可能有正当防卫:
    (1)一方放弃斗殴逃避,另一方不肯罢休,仍然予以侵害,逃避一方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2)在斗殴过程中,一方行为的性质发生重大的变化,另一方存在正当防卫的权利。如开始时是互相动手动脚,另一方突然掏出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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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5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