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承兑汇票未付款的退还款问题 |
释义 | 电子承兑汇票到期不付款不能退回,持票人可向相关方追索权。票据背书表现权利转移、权利证明和担保效力。禁止条件、部分和无记名背书。票据权利为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款的权利。票据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设权性和流通性。各行为独立发生效力,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 法律分析 一、电子承兑汇票到期不付款能退回吗 电子承兑汇票到期不付款的,不能退回汇票,而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二、票据背书的效力表现 1、权利转移的效力、权利证明的效力(只要背书连续)、权利担保的效力(背书人担保承兑付款)。 2、背书的禁止:禁止附条件背书、禁止部分背书,禁止无记名背书。 3、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票据采取严格的显名主义 5、票据的固有属性: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设权性、流通性 6、要式性指必须按照法定记载事项记载于票据上并签章; 7、无因性指票据行为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有效,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8、文义性指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必须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 9、独立性指票据上的各种行为独立发生效力,其中一个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电子承兑汇票到期不付款的情况下,持票人不能退回汇票,但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需要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相关证明。票据背书具有权利转移、权利证明和权利担保的效力,但禁止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和无记名背书。票据的固有属性包括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设权性和流通性。票据上的各种行为独立发生效力,其中一个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六条 【本票的相应记载事项】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八条 【付款期限】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三节 承兑 第四十三条 【附条件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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