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租房审核会查到银行账户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公租房是需要每年审核的,而且除年度复核外,在补贴领取期间,住房保障部门将定期对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年度复核时,对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要全面复核。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签约入住前、租赁期间以及租赁合同到期前,对备案家庭资格进行复核。 对家庭人口、婚姻、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家庭,应按原规定对该家庭人口、婚姻、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家庭在轮候或承租期间,家庭成员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应取消其保障房资格。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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