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办理失业金期间,档案在失业科暂存好后领取失业金期间,在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的“劳动事务代理”科保管档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人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人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