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编在岗人员包括哪些 |
释义 | 在编在岗人员包括: 一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行政编制人员(也就是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 二是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主要指的公办学校、公办医院以及一些社会组织其编制由政府编办根据国家政策统一核准的工作人员。 在编在岗人员指的是国家编制计划内的在正式职工,其工资福利待遇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其工资待遇,劳动保险(五险一金)都按国家规定政策执行,到了一定的年龄如男同志无论是干部或工人一般到了60岁都退休,女同志如是工人一般都是50岁退休,如是干部,则是55岁退休,特殊情况则另有规定。 首先,在编在岗人员的工资及各项费用是列入财政预算的。 其次,只有在了编在岗人员才能享受缴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福利待遇,退休后享受相应的待遇。事业单位中,只有在编在岗人员才可参与聘任制,才有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或工人技术等级。 在编职工 所谓的在编、非编的“编”,指的是“编制”。通常政府机构、大的企事业单位都有固定的人员编制,既就工作需要核定的人员数。通常,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工资、保障以及福利待遇因为有编制,所以纳入财政,由政府或者相关机构负担。区别于编外由于制度问题,很多单位在职能扩充、任务增大或者改变后,无法及时调整编制,有佣工需求,却没有制度内的人员编制,就会额外招收一些工作人员。编制外的雇佣人员,不论工作内容和岗位是否同于编制内人员,因为属于编制外,所以在工资、待遇以及保障福利方面没有财政预算内的保障,需要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所以通常不如在编人员。这是一种制度缺陷带来的差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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