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目前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不同的情形,分别采取督促当事人履行,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告知当事人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以及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处理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