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适用何种审判程序?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设置更合理更简便的程序,各地法院并不统一,有的适用普通程序,有的适用简易程序。人民调解协议的基础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9号〕第一条已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一、可以提起调解无效之诉,适用民事普通程序审理。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应判定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除非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1)违背自愿原则,协议内容歪曲了双方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或者该方当事人是在受胁迫或欺诈下签订的。(2)违背合法原则,协议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行性规范或公序良俗原则。(3)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二、无上述3条法定理由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据此,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在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上,法律做出的是强行性规定,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履行的自由选择权,反言之,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当事可以反悔,向法院起诉,但请注意这里规定的是起诉权,而不是胜诉权。还有不懂的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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