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有下列处理程序: 1、当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首先判断其严重程度。可理通知可以通过维修或返工来弥补质量问题; 2、指示施工单位撰写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填写监理通知回复表,报监理工程师审核; 3、批准承包商处理,必要时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批准,处理结果重新验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