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长职责 1、直接领导厂的安全人员和组织机构开展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各种规章制度; 3、监督厂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4、在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5、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措施经费,并组织力量保证措施计划的实施; 6、组织领导制订和审定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并贯彻执 行; 7、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安全法规和业务知识,并定期向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8、定期检查安全管理工作,对各级干部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9、定期组织各类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10、组织好车间、班组的经常性安全活动,推广先进经验; 11、生产中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对事故进行处理,制订改进措施,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三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