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产品缺陷生产者在如下情形下可以免除承担赔偿责任: 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讲“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是指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虽然经过了加工制作,但是根本没有投入销售。根据本法第二条规定关于“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的规定,“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不应适用本法; 2、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所讲“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是指生产者能够证明其将产品投放市场,转移到销售商或者直接出售给购买者时,产品并不存在缺陷; 3、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新的科学技术,可能会发现过去生产并投入流通的产品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危险。对这种不合理的危险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是不能发现的,生产者也不承担责任。这是新产品开发过程产生中的风险,该风险是发展产生的,生产者是难以预见到的,对其免除责任是合理的。对此国外也均规定免除责任。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评断产品是否能为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所发现,是以当时整个社会所具有的科学技术水平来认定的,而不是依据产品生产者自身所掌握的科学技术来认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