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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省人大法工委发现冤案怎么解决?
释义
    法律分析:
    相关责任至少包含三个层面,1、或将构成行政与党纪处分责任。2、或将构成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徇私枉法罪等相关刑事犯罪。3、在一定情形下,或将由责任人对国家赔偿金予以补偿。这三种责任体现着对不同价值损害的弥补,各自独立存在,不能相互替代。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涉案人员一查到底、厘清责任。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独任审判员违法审判的,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评议结论错误的,由导致错误结论的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决定错误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主持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院长、庭长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违法裁判的,院长、庭长、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有关人员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是否错误,应当由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调查以及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监察部门应当从二审、审判监督中发现审判人员违法审判额线索。人民法院各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应当配合监察部门的工作,及时将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通知监察部门,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对涉及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监察对象的违法审判线索,监察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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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