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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有何特别规定
释义
    1、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2、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一、如何处理一房二卖纠纷?
    一房二卖纠纷处理如下:
    1、卖方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
    2、卖方将房屋出售给前买受人并办理产权转让登记后,与后买受人签订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3、两次交易均未完成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两次买卖的买受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根据相关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及当事人的义务是怎样的
    特征: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
    2、受领标的物。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三、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买受人应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如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时,应及时检验确认。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检验期间,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时行检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之后的合理期间内及时检验。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在这特定情况下,买受人对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作出拒绝接受,但有暂时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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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4: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