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最新规定 |
释义 | 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最新规定如下: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公积金提取用于买房、租房等规定范围。 3、购买商品房的; 4、购买二手房的; 5、购买公有住房的; 6、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8、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9、租住商品住房的; 10、离休、退休的; 11、出境定居的;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14、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15、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6、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7、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8、单位集资建房的; 19、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20、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 21、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2、差错调整。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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