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请携带车主身份证明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权人为单位的提供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抵押权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抵押权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必须双方本人到场,至古墩路699号车管所、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各县级车管所和警邮网点办理。 法律依据:《杭州市车辆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车辆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应当自达成解除抵押合同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原《车辆抵押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车辆号牌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主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抵押车辆损毁、灭失后,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合同履行完毕或抵押车辆损毁、灭失之日起7日内,持原车辆抵押合同或灭失、损毁凭证和原《车辆抵押登记证》,向车辆号牌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