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用身体弱势犯罪的刑罚认定 |
释义 | 一、对利用身体弱势犯罪人的刑罚认定 近年来,以孕妇为主体的盗窃犯罪屡见不鲜。陕西西安警方近日也发布一起典型案例:一名孕妇带着4个孩子逛商场,不少贵重物品随之不翼而飞,这相似的一幕在西安、北京、天津、南京等地陆续上演。 被称为浙江防范第一人的台州基层民警阮林根从心理学等角度,对孕妇盗窃行为进行了分析: 1、孕妇因特殊的身体状况,给外界一种无害的印象,容易让人放松警惕; 2、一些孕妇惯偷穿着宽松的裙子,盗窃更隐蔽; 3、纵使被抓,很多人出于同情心会手下留情,只要归还钱物,便选择不报警; 4、部分人认为怀孕或哺乳期间实施盗窃,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那么,孕妇盗窃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据介绍,如果孕妇盗窃数额较小,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是如果孕妇盗窃数额和盗窃情节达到一定刑事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如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并不等于不会被收监,等孕妇产下孩子或结束哺乳期后还是会被收监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可见,如果孕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等到孕妇产下孩子后再予以收监。 如果盗窃数额较小,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由此可知,孕妇盗窃可以不负法律责任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二、不得对利用身体弱势犯罪群体动用私刑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这是见义勇为;但控制后私自进行殴打,则就是违法犯罪了。身体弱势犯罪嫌疑人被抓时已经没有反抗能力,如仍将其当众捆绑殴打,则带有一定的侮辱性质。如果达到轻伤标准,打人者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认为,私刑之所以可怕,是因为它站在了道德的支撑点上,迎合了部分人法律并不完善,需要有人为无辜者出口恶气的观点,用以打代法或者群体性暴力的方式对待犯错者。这种超越见义勇为范畴的暴力行为,缺乏理性甚至涉嫌违法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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