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
释义 | (一)我国古代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中国古代刑法中采用按照年龄老小和身体伤残程度的方法论定刑事责任。关于老小残疾人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规定,在中国起源很早,历代相承不废,在唐律中形成了完备的制度。 唐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即有人教令,坐其 教令者;若有赃应备(赔),受赃者备之。 (2)律文上所称废疾,是指痴、哑、侏儒、脊折、手和足一肢废折之类。所称笃疾,是指病颠狂、二肢废、两目瞎之类。 根据唐律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唐律中,对于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为四种情况:一是完全责任能力者(年六十九以下,十六以上,并且不患有废疾或笃疾者);二是减轻责任能力者(年七十到七十九,十一至十五,以及废疾之人);三是相对 无责任能力者(年八十至八十九,八岁至十岁,以及笃疾之人);四是基本无责任能力者(九十以上,七岁以下)。关于认定老小疾首有犯的时间标准,唐律规定: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3) (二)我国大陆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以下划分: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称为完全负刑事 2、《古代法制史》,人民法院出版社 3、《古代法制史》,人民法院出版社 责任时期。凡在这一年龄段内犯罪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论犯罪的性质怎样、 罪行的轻重如何。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称为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称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 同时刑法还明文规定,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一年龄段称为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三)我国其他地区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1、我国台湾刑法也采用三分法,并辅之以一些量刑的特别规定。 (1)绝对不负刑事责任阶段。未满14岁人的任何行为,均不予处罚。 (2)减轻责任阶段。包括两种:14岁以上未满18岁人的行为,得减轻其刑;满80岁以上人的行为,得减轻其刑。 (3)完全责任阶段。即指18岁以上人的行为,如无其他责任能力减轻事由,应处完全刑罚。 2、香港也是采用三分法。并在处罚方式上采取了一些保护未成年人的特别做法。 (1)完全无责任阶段。7岁以下的儿童的任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2)限制责任阶段。指7岁以上未满14岁的儿童,只是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儿童有犯意,并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而且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是较为明显的,才负一定的刑事责任。 (3)完全责任阶段。是指14岁以上的人犯罪的,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但在处罚方式上,凡是被裁定犯有可判处监禁之罪的未满18岁的罪犯,法院可判其入教导所羁留,以代替其他刑罚;如属不准保释而被羁押候审的,一般不送监狱而是送入教导所。 3、澳门则是采用绝对的二分法。 (1)完全无责任阶段。指未满16岁之人,不可归责。 (2)完全责任阶段。指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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