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的,当事人持以下相关材料: (1)夫妻双方的 身份证 、户口本、 结婚证 ; (2)子女的户籍证明; (3)子女的出生证明或合法 收养 子女的证明; (4)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的原始档案或夫妻一方某月发放独生子女费的财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工作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的证明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原发证机关变更、撤销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补办。 另外,凡实行 晚婚 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 婚假 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婚假视为出勤, 工资 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凡晚育者(女23周岁零10个月以后初育),补办独生子女证需要什么手续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产假 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7天护理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法律客观: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 法规 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 伤残 、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