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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间借贷的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释义
    民间借贷中需要明确的事项有:
    1、合同签约主体。可以作为出借主体的只有两类主体:第一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另一类为国家允许开展借贷业务的公司。实践中有些自然人用自己控制的非金融类公司的名义发放借款是不合法的。
    2、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限。在民间借贷的实践中,出借人往往会在实际出借资金之前将全部/部分利息予以扣除后再发放给借款人;但约定的借款金额却是本金与扣除过利息之和,这其实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应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计算本金。
    一、被高利贷起诉该怎么办?
    由于高利贷是违法行为,所以被放高利贷人起诉后,借款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怎么认定是否属于高利贷
    要想确定是否为高利贷就得知道高利贷的具体表现形式,具体为:
    (一)借贷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括利率本数)”的,就构成高利贷。
    (二)计算复利是一种高利贷常见表现形式,不过并非所有计算复利的都属于高利贷,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分为两种:
    1、当其利率小于或等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不属于高利贷;
    2、当其利率大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三)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出借人等于减少了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变相地提高了利率,所以在借款时将利息先行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四)以他人资金转手高利出借。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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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3:0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