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异地申报个人所得税吗? |
释义 | 一、可异地申报个人所得税吗? 应该是不能异地报税的哈。 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选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因此,如果纳税人外出经营未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或者按照《税收征管法》等规定应当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则不适用上述规定。A公司的C项目部是否应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如果发生应税行为,按上述原则处理。 二、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选择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该C项目部所发生的建筑业营业税应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机构性质决定所得税缴纳 《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建筑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的判断标准,判断其下属分支机构是否是二级分支机构。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为企业提供了在法人所得税制下对现实情况的一种应对方式。可以说,我国的法人所得税制目前还不能完全实施,对此种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又无法提供二级分支机构证明的,只能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C项目部属于A公司派出的未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如其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的判断条件,该项目部以总机构名义进行工程承包经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即不执行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于当地预缴的办法,而应独立在项目所在地按年度分季或月预缴所得税,于年终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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