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结婚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 8、一方与他人同居的。 9、一方重婚。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13、一方遗弃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