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治安传唤延长至24小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治安传唤的程序如下: 1、在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2、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3、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4、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5、对当场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具体如下: 1、警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最轻的处罚,适用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违法后态度较好的人; 2、罚款,要求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 3、行政拘留,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拘禁留置于法定处所,剥夺人身自由;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被处罚的主体因此失去了继续进行某种活动的资格; 5、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综上所述,有关部门进行传唤的需要向当事人出具相应的证件和告知文书,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