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法律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为指导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
 
 法律客观:
《食品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