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人:天津市XXX纸箱厂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天津市XX路XX号 联系电话:022-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XX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天津市XX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天津市XX路XX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09年12月5日作出的(X)质技监罚字[2009]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复议。 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质技监督罚字[2009]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2月6日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我厂生产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包装箱为由,向我厂发出(X)质技监罚字[2009]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见附件1),我们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⑴我厂是专门生产纸包装箱的企业,可依法接受他人委托加工生产纸包装箱;⑵我厂与XX厂有纸包装箱加工合同(见附件2),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我们是按合同约定生产;⑶我们没有义务深入调查委托人委托行为以外的业务活动。我们不知委托人有其他合法或违法行为。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对上述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不听我们辩解,却处罚我们,给我们造成很大影响。我们认为我厂不存在为他人制假售假提供生产技术的情况,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我厂处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我们请求你局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撤销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X)质技监罚字[2009]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XXX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1.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一份。 2.XXX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9.XXX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4.证据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据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