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侵权侵权原因 |
释义 | (一)高额利润的诱惑。假冒国际品牌产品,通常情况下可以获取高额利润。而且因为品牌效应,销售比较容易。由于高额利润的驱使,致使侵权或假冒精品名牌产品的不法行为屡禁不止。 (二)现行政策法规存在缺陷且执法力度不够。近几年来,为规范市场,虽然我国政策法规立法数量逐渐增多,但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确认市场执法和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地位、取权与体制。 行政执法手段缺乏,难于震慑不法分子。作为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执法部门,当前工商行政管理体制与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法治的建设与经济的发展还有不相适应的环节。 (三)许多消费者偏品牌而不重产品本身,这也是产生商标侵权的一个温床。商标一开始就是用来让顾客识别的,当这一信息被定位以后,顾客就只认牌子而不管其他了。 一、商标侵权如何计算实际损失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确定赔偿数额时,首先会考虑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很难对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存在着举证难的现实情况。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便需进一步考虑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而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完全是侵权人掌握的,在实践中权利人很难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情况,且侵权人往往也不会提供侵权相关的账簿、资料等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在此情况下,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标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在商标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确定问题上,当商标侵权人的损失及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时,应当将涉案商品的市场价值作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因素并予以充分考虑,侵权赔偿的数额应当与涉案商品的市场价值相对应,当可认定该赔偿数额已经达到法定最高赔偿额的情况下,对商标权利人主张法定最高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法院将涉案商品价值纳入赔偿数额确定的因素,使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成本增加,从而达到有效的防止侵权、制止侵权行为,从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正在实施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制定《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的意义 (一)制定《证据指南》是规范执法程序的必然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者才能接受和履行,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才能支持。反之,证据缺陷有可能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制定《证据指南》,有利于推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工作,扭转执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 (二)制定《证据指南》是环境行政处罚实践的迫切需要。 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当事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在提高,这对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有的执法人员对证据重要性的认识还不高、取证程序还不够规范、笔录过于简单、所取证据不能反映出违法行为。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地方调查取证工作的指导,明确证据收集、审查、认定的方法和要求,便于基层执法人员掌握和运用。 (三)《证据指南》是《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重要的配套文件。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专节对调查取证环节做了具体规定。其中,许多新的规定,如证据的登记保全、自动监控数据的运用、现场即时监测、查封暂扣措施等需要具体操作细则。为更好地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必要制定《证据指南》与之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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