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去体检要受到处罚。一般情况下如果收到体检通知就必须参加应征体检,如果不参加的话会有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如果还是不改正的话,那么就会被强制要求旅行兵役义务。 当兵体检合格后,并且通过政治审核、确定为“应征公民”的,自己不去服兵役的将依据法规予以处罚。当然已经通过征兵体检,而在应征对象政审或者其它原因、不为征兵办公室确定为“应征公民”的,那就没有关系的。 当兵体检通过只是说明有参军的资格,但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去参军。但如果报名体检征兵是强制性的,如有兵役义务的公民或国防生,如果收到武装部的征兵请求,直接拒绝,那就是违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拒服兵役且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兵工作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