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援助申诉代理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为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的精神,将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申诉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案件范围,且属于我市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一)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提出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提出的申诉; (六)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提出的申诉。 第二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所确定事项范围、申请条件及管辖权限的申诉案件,申诉人可以向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已受理申诉的案件除外: (一)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诉的; (二)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三)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 (四)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就同一事项提出援助申请的; (六)其他无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情形。 第四条申诉法律援助申请,由受理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上级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提级受理的,也可以由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受理,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符合本意见第一、二条规定的申诉案件; (二)符合本意见第四条管辖规定; (三)申诉人是原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或是原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申请材料齐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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