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案件。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条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下列案件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一)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 (二)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三)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案件。 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由院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