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被保险人故意在保险合同签订和生效之前患有重大疾病,即所谓的占位病,将其隐瞒不报告,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如果被保险人实际上患有该疾病,但在购买保险时无意识或误认为不属于重大疾病,且未故意隐瞒,则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被保险人故意造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已给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追偿。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被保险人患有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未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3.《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对所患疾病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但未意识到该疾病属于重大疾病的,保险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的疾病或者身体缺陷引起的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