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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
释义
    

法律主观: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判决不准 离婚 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 收养 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客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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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0:5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