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及市辖区人民法院;而中级人民法院则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而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