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赃物可以使用善意取得,但是符合善意取得要符合很多条件,对于开始不知道是赃物的,结案后进行归还的,成为善意所得。转移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依法登记的都叫善意取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1年3月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并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再次确认了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但在刑事案件中适用善意取得赃物范围仍然过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