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出卖人不承担标的物权利瑕疵义务 |
释义 | 1、如果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则出卖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2、对于买受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出卖人负有举证的责任。 一、样品买卖注意事项有哪些 样品买卖注意事项有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二、什么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默认具有法律效力: 1、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以后,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做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即默认愿意购买。 2、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默认标的物符合约定。 三、出卖人交付房屋怎样才合理 具体说来,可依照以下原则确定: 1、根据约定的交付方式确定交付时间。 若合同约定买受人自提货物的,则实际交付时间为出卖人通知买受人提取标的物的时间;若由出卖人送货,则实际交付时间为标的物送达收货地点后,买受人签收标的物之时。 2、根据标的物的状况或性质确定交付时间。 标的物为季节性产品,如农产品、水果等,则最迟应在季节的末尾交付。 3、根据标的物的用途确定交付时间。 若标的物为应时性物资,为了供应节日市场之需,则应当于节日之前交付。 4、依以前的交易惯例或类似的交易习惯确定交付时间。 买受人对于标的物的正常需求情况、以前各次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况以及当地同类合同的交易习惯也可以作为确定交付期限的参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613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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