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但是需要一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一、什么是善意取得 所谓“善意取得”,即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不知道财产占有人无处分权,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则其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换句话说,也即此时原所有权人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其将不能再取回该财产,只能转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占有的公信力,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及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二、善意取得物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善意取得财物的,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