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副县长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正式会议期间任免,如有特殊情况,例如:在任职期间犯罪的;在其位不谋其政的;或自愿请辞的,可视情况分别对待。自愿请辞的,需将辞呈递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人大常委会审批(该种情况只需交待请辞的理由即可);除请辞及正常的任免外,副县长的罢免需由县政府常委会作出决议并提交人大常委会备案,原副县长的职位则由其他人代理或兼任,直至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七条 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第五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