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学校是肯定没有权利的,民法规定公民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 身体权是指保持人身体的完整性的权利,如头发,指甲的完整性不受他人的侵害,头发是人身体的一部分,学校强行让学生剪头发的行为是触犯了民法关于公民身体权的。所以学校是没有权利的,如果学校拿出一些地方规定也是没用的,也是违反法律适用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