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标志著作权案件的裁判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著作权人认为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损害了其著作权,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出异议或者争议的,通常认为应当按照侵害著作权案件的思路进行审理,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裁判;经过审理认为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将他人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认定构成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适用商标法不予注册或者予以撤销。判断在先著作权是否存在以及所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著作权,要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法保护有独创性的作品,只要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就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按照作品的创作目的进行区别对待。如果商标标识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当然受到著作权法提供给作品的各种保护,包括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保护基于不同的目的,对保护的客体有不同的要求,提供的保护也不相同。如果某一客体同时符合两个法律的保护要件,当然可以同时受到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保护。”因此,以商标标志主张著作权与一般的著作权案件没有实质区别,不能人为提高保护门槛,提高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侵权判定标准,赋予主张者更多的权属证明责任,更不能因作品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或者专为商标设计,就不予著作权保护。对于此类案件,只需回归著作权法的一般标准,根据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则进行判定即可。《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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