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知识产权的涵盖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等多个方面。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贯标的费用根据目的和地区成本而有所差异,一般在5万至50万之间。知识产权具有无体财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点。 法律分析 一、知识产权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知识产权范围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版权)、货源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其它智慧成果,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等等。《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7.制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二、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费用大概是多少? (一)知识产权贯标的费用与企业的贯标目的、所在地区的成本有很大的区别。 1、仅仅是为了通过贯标认证,费用最低,工作量基本是在50个工作日以下,基本都是在5万以下。 2、贯标可以与企业的管理实际相结合,工作量多在70-120个工作日,费用一般是在7-15万。 3、企业规模大、分支多、要求高一些的,需要解决企业目前存在的实际问题,贯标工作量多在150-200个工作日,费用将会在20-50万,或更高。 三、知识产权的特点 (一)具有以下特点: 1、权利客体是一种无体财产。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有形物,而是知识、信息等抽象物。 2、权利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知识产权域外效力的取得,对著作权而言,依赖于国际公约或者双边协定即可;专利权、商标权则必须由他国行政主管机关的确认,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3、权利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有一定的有效期限,无法永远存续。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知识产权受到保护,超过法定期间,相关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护客体,而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们自由使用。 结语 知识产权的范围广泛,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等多个方面。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涵盖了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发明、发现、外观设计、商标等领域的权利。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贯标的费用因目的和地区而异,一般在5万至50万之间。知识产权的特点包括权利客体是无形财产、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受到保护,过期后成为社会共同财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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