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业主委员会职责范围及义务: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2、聘请,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的义务如下: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2、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 3、严格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4、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5、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