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一种情况居委会可以代替业委会,像《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的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民法典》 规定居委会有义务指导协助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