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有以下6种: (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 (2)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3)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 (4)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 (5)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 (6)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