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危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且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危险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且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