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排污证到环保主管部门办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排污许可在线办理水平。排污许可证审查与决定、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 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