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被重疾险拒赔肾衰竭,需要证明继往不继来并不存在。继往不继来是指保险生效前已经存在的疾病或症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导致保险事故的疾病或症状。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的肾衰竭是继往不继来的,那么就可以拒绝赔付。因此,被保险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肾衰竭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而非继往不继来。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九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已知的情况,未如实告知而引起误解的,对保险人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二十七条: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承担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应当提交有关的发票、收据、医务人员出具的证明、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