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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产品执行标准申请程序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受理单位: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依据:《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应提交资料: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位公章品执行标准文本(包括配套和引用的相关标准)。审核受理:企业生产的产品与提供的产品执行标准相适应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品执行标准文本(包括配套和引用的相关标准)应为现行有效版本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对符合上述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登记,并颁发《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变更、注销、到期审核:企业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发证部门重新登记业产品不再生产的应向发证部门申请注销;《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3年审核1次,到期后企业应将证书送受理机关审核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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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