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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产品缺陷责任的追纠中规定有什么产品缺陷情况
释义
    法律分析:(1)生产缺陷。
    (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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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0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