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试行) |
释义 | 第一条:由于本保险单及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第二条:被保险人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本公司书面支付的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本公司支付的这些费用是在损害赔偿金以内的。除外责任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除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之外,根据其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2、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其雇员的赔偿责任。3、因产品缺陷造成或销售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4、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尚未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手中时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5、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残废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6、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更换或修理有缺陷产品生成的损失和费用。7、在港、澳、台地区以及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使用产品,发生的损害赔偿和费用,以及向上述地区的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而产生的赔偿费用。8、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被保险人义务第四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第五条:被保险人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严格产品检验制度,接受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和保险人对产品的质量检查监督,接受保险人的合理建议,为保险人提供有关产品的生产、销售、质量检验等方面的单证、帐册和有关资料。第六条: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一旦获悉受害人提出的索赔或者就产品责任赔偿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诉,被保险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并配合本公司及时查勘处理。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作出任何许诺或赔偿;本公司认为必要时,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就任何索赔进行辩护和处理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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