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如生父母患有疾病或者经济特别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可以送养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均在世的,必须共同送养未成年子女果有一方下落不明,则可以由另一方单方送养。如果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有一方死亡,另一方想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也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要求抚养未成年人。死亡一方的父母享有优先抚养权,只要他们愿意并且有能力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那么另一方就不可以将未成年子女送养。收养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该征得其同意。如果未成年人不同意的,则不能将其送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收养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该征得其同意。如果未成年人不同意的,则不能将其送养。 |